前夫欠了情人的钱并出具了借条,且该钱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所借,那么妻子于法于情要不要偿还该笔债务呢?
2013年8月16日,原告邓某某将自己的情人刘某某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在两人非法同居期间被告因购买挖机向原告借款90000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3年2月5日出具了借条。后来因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原告多次催收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但被告刘某某一直未还,故邓某某起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与其妻子林某某共同偿还。
法庭上,刘某某辩称其仅仅在与原告同居期间用了原告的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林某某则辩称:由于原告的介入导致了他们夫妻离婚,原告应该向自己道歉,自己怎么可能去还自己丈夫与别人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债务,况且该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邓某某的借款,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邓某某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共同偿还,因该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不属于家庭债务,被告林某某没有偿还义务。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