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何某是多年的瘾君子,两人因长期吸毒导致身无分文,遂想到了“以贩养吸”的“妙策”。近日,新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2月份,徐某与何某共同商议到广州购买一些毒品,既用于自己吸食也可以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二人从广东一个外号叫“超哥”的人(另案处理)手里以4800元购买了一包约30多克的冰毒。次日,被告人徐某、何某将所购买的毒品带至新宁两人所开的宾馆房内。后分别卖给姜某0.4克冰毒、宛某0.6克冰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养吸,贩卖甲基苯丙胺26.9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