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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庭搬到被告家里
作者:胡鹃 蒋艳红  发布时间:2014-03-11 15:07:1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3月10日,新宁法院刑事庭在李某家对李某失火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官同志,你们辛苦了,我以后一定注意不在田里烧火。”70岁的老人李某握着法官的手,虽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李某却并没有怨愤,反而真诚感谢来他家里开庭的法官。

  原来,李某去年11月份在自家责任土里点火烧茅草和玉米杆时,因突刮大风不慎走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这场山火过火面积2.46公顷。

新宁法院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考虑到李某已是七十岁的老人,行动不便,且李某家在该县一渡水镇范家村,距离县城有100多公里,交通十分不便,这类失火案件在农村又是普遍发生的,为方便当事人和教育当地群众,主审法官李法官决定把法庭搬到李某家里去。

  3月10日下午,新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一渡水镇范家村李某家里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失火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在林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现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读完判决书后,李法官趁着旁观的左邻右舍都在场,当场给村民们普及一些法律知识。“乡亲们,马上又是春耕时分了,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在林区、田地里烧火,在林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胡鹃 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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