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和李某结婚不到四年,却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日前,新宁法院回龙寺法庭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原告肖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儿随母亲肖某生活,由张某每月负担800元的抚养费至女儿成年。
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下一个女儿。由于认识时间短,理解不够,婚后双方沟通不畅导致感情不和,张某先后于2012年8月和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肖某与女儿一起生活,仍与张某分居,双方关系毫无改善。2014年1月,肖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认肖某、张某感情确已破裂,且两人女儿一直随母亲肖某生活,法官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告诫:婚姻是人生大事,离婚需谨慎结婚更需慎重,否则误人误己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