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局长,我们的钱都收到了,我代表27名农民工感谢你,这两天忙着犁田,过两天得空了再到法院跟你道谢。”4月2日晚上,新宁法院执行局局长唐良兵接到了申请执行人容某的电话,听到容某的这番话,唐局长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2010年8月,容某等27人受雇于湖南某路桥建设公司,为其修建公路,后因路桥建设公司内部原因停工一个多月,该公司承诺在停工期间照常给付工资及住宿、生活费等,工程结束后该公司拒绝给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容某等人遂起诉至新宁法院。新宁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容某等27人工资款共计84999元。判决生效后,该路桥建设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容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宁法院执行局受理容某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仔细研讨了该案案情,唐良并局长认为该案标的不大,只要做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就可以顺利执行到位。为此,唐局长等人先后三次奔赴长沙,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某,跟邱某讲法律、讲人情,最终邱某被说服,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