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一毒贩疯狂贩卖毒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贩卖毒品16次共30多克。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新宁县检察院指控,周某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间,先后16次卖给漆某、邓某等人毒品30.58克。2013年8月份周某在卖毒品给陈某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顺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交易的毒品约重30.5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周顺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