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 男子被判三年
作者:胡鹃  发布时间:2014-06-23 08:41:07 打印 字号: | |
  “开车莫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警言告诫了很多司机朋友不要酒后驾驶,然而还是有些人不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强行酒后开车,结果害人又害己。日前,新宁法院审理了郑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1月10日晚上,郑某应朋友之约到酒店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白酒,有些醉意的他想开车出去兜风,遂跟朋友要车钥匙,朋友未答应,郑某便借口要去车上拿手机拿了朋友车的钥匙,随后独自把朋友的车开走,谁知由于酒醉未醒,在经过人流密集的农贸市场路段时撞倒了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驾驶肇事车辆逃回了自己家里,翌日凌晨被公安民警抓获。

  新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肇事后逃逸,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胡鹃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 传真:0739-4811523 电话:0739-4811008 邮编: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