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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也不能任性
——从新《行政诉讼法》亮点看司法独立性
作者:李周一  发布时间:2015-03-13 17:06:1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行政诉讼法》被戏谑为“《行政不诉法》”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新的《行政诉讼法》以立法的方式宣布“有权也不能任性”。

  地方政府有权也不能任性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许多“民告官”案件最终只能走入信访渠道。原有的“人财物”均不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司法体制以及不够完善的立法给了地方政府“有权就是任性”的底气。新《行诉法》根据现存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立法和制度进行调整。

  受理案件方面,新《行诉法》将法院的审查范围从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至“行政行为”,且新增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规定“法院经最高院批准可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以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的干预。

  审理案件方面,新《行诉法》新增“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以往的“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往往仅派代理律师出庭,律师既不了解具体工作,又做不了什么主,必须回去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商量,导致反复开庭,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是让老百姓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矛盾的恶化,让老百姓有种“原被告双方地位悬殊,法院是政府开的”错觉。

  判决执行方面,新《行诉法》新增三项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二是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拘留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再不能将法院的判决当做一纸空文、法院能够“说话算话”,才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人民法院有权也不能任性

  新《行诉法》颁布前,一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态度可以概括为“躲躲闪闪”,总有办法把案件拒之门外。这背后,有司法不独立,受地方政府干预的无奈,也有不愿得罪政府同仁的心态。

  在立案方面,新《行诉法》一是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二是强化受理程序约束、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 强调如果法院“关门”,对诉状不受理的话,起诉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去投诉,或由上级法院对不受理法院的主管人员进行处分等。

  在整个“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法院体系内部及人民的监督。

  新《行诉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不仅促进了地方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牢记依法行政,而且规范了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更是确保了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切实保障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公信力。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李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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