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满27岁的许某几年前从部队退伍后,复员分配到家乡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某国家机关,成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年收入仅5万元。因为法律常识的匮乏, 听信“好朋友”陈某花言巧语,近两年内多次为陈某担当保证人,借款总额共计30万。现“好朋友”陈某却不知所踪。
2013年4月18日,陈某向新宁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每月利率4%,许某为保证人。2014年9月11日,该投资有限公司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陈某与许某偿还欠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2014年9月22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向二人送达支付令后不久,债务人陈某便不知所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保证人的许某承担连带责任,须还本付息。
2014年10月15日,许某凑了4千元还给该投资有限公司,并写下还款承诺书。但期满后许某并未履行承诺,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5年2月21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许某的工资卡。但许某仍不履行新宁法院送达的支付令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他声称自己在外欠债颇多,仅帮“好朋友”陈某借款担保额便高达30万,自己名下已无任何财产,连住处也是出租屋,实在无力还款。
2015年3月31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对许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