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还有不到40天便年满60岁的刘老太作为一名高龄“老赖”,因拒不履行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法院“向信用社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被新宁法院司法拘留15天。
刘老太于2002年12月31日以经商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利率为6.6375%。她借款后支付利息到2013年后便再未支付过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无果。信用社于2012年10月10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刘老太,要求刘老太履行债务。2013年6月13日,新宁法院开庭审判刘老太与信用社的债务纠纷,刘老太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更加不理会法院根据清楚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作出的“刘老太向信用社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
2014年9月22日法院的判决生效,新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上门执行判决,对刘老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但刘老太仍不为所动,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坚决不还一分钱。2015年3月26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刘老太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