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宁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该院运用此罪名首次宣判的案件。
杨某于2013年与新宁县某水泥公司签订了1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雇请21名外地农民工在工地上帮其做事,2014年1月24日放假回家过年。在此期间杨某从该水泥公司领走了工程款31万元便携款离开了新宁县,欠14名民工工资7万余元。后经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系和责令支付,杨某仍拒不支付。新宁县公安局对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后杨某在怀化市溆浦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愿意支付所欠民工的工资及各一次往返新宁的差旅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支付所欠民工的工资及各一次往返新宁的差旅费,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