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新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为方便瘫痪在床的黎某某,将巡回法庭搬入新宁县万塘乡义兴桥村黎某某家中进行审判。
现年42岁的黎某某在21岁的时候曾因工地塌方致腰部以下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只能与父母相依为命。2014年8月,黎某某见父母年迈,便向亲友借钱买了一台残疾人专用小轿车,从事专车服务以减轻父母负担。
2014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刚买的残疾人专用小轿车途经新宁县金石镇中长村路段时撞倒一名男子,该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新宁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7日上午,在黎某某家的堂屋,一个简单的法庭布置完成。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法警一个不缺,在庄严的国徽下正襟危坐。上午9点整,坐在轮椅上的黎某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接受庭审。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黎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经过将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场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