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公告
(第二期)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现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公布,限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涉嫌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本次公布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出禁止高消费令: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禁止旅游、度假;不得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违者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或其进行高消费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本院将根据举报内容和执行款、物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联系电话:0739-4920536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