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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初三的执行
作者:唐良兵 胡鹃  发布时间:2016-02-16 09:32:26 打印 字号: | |
  2016年2月10日早上8点,大年正月初三,当所有人都忙着走亲访友拜年聚会时,新宁法院执行局的唐法官、邓法官等人却已经整装待发驱车赶往该县白沙镇刘某某的家里。

  原来,刘某某在2014年8月份租用了一台小车参加朋友的聚会,期间被罗某开走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李某的父母向新宁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经该院判决,罗某、李某、刘某某之间按照6:3:1的比例承担责任,罗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李某的父母一直没有拿到刘某某的赔偿款,遂于2015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可刘某某一直在外打工未回,该案的执行陷入停滞。

  今年正月初二,正在和家人团聚的邓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得知刘某某已回家中过春节。为防止刘某某闻风躲避,初三大清早,邓法官一行人随即驱车赶往刘某某的家里,将还没起床的刘某某逮个正着。

  “我原本想着法官春节放假了,谁知道你们大过年的也不休息,你们也太拼了!”刘某某带着无奈感慨道。在邓法官一行人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刘某某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某表示愿意在限定时间内给付赔偿款。
来源:新宁法院
责任编辑:唐良兵 胡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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