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县委的领导和市中院的指导下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四)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负责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九)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十)管理县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大交办的事项和其他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十三)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十四)审理应由本院受理的移送管辖案件及协议管辖案件。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新宁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机关本级预算,金峰法庭,高桥法庭、马头桥法庭、回龙寺法庭、一渡水法庭。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初预算收入3174万元,其中:本年县级财政拨款(补助)2855.6万元,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拨款180万元,社保基金(离退休费)拨款138.4万元。
(二)2017年初预算支出317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0.5万元,公共安全2854.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2.64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3035.58万元。基本支出:1797.2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54.76万元,商品和福利支出40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4.53万元。项目支出:1238.30万元,其中,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853.78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220.1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64.39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75.5万元,公务接待费27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减少0.26万元,新宁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
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新宁县人民法院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81.9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新宁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4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45万元,专用设备购置24万元,大型修缮6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有公车和大型设备:新宁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7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0台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新宁县人民法院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均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