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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某县财政局拒不协助执行被罚款50万
作者:唐良兵 胡娟  发布时间:2017-07-11 09:25:36 打印 字号: | |
  7月6日,永州市某县财政局因拒不协助执行被新宁县人民法院罚款50万,这是新宁法院有史以来开出的最高额度罚单。

  2011年6月,吉某搭乘谭某的摩托车从东安向新宁行驶,途中与周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吉某、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吉某因车祸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成为植物人,该损伤为重伤并构成一级伤残。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吉某各项经济损伤69.5万元。另查明周某驾驶的轿车属于永州市某乡政府的公务用车,周某是该乡政府聘请的司机。2012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3.5万元,余下34万元由谭某与周某、乡政府按照6:4的比例赔偿,且互付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8月,吉某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赔偿到位的款项29.8万元。新宁法院因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2015年4月,新宁法院执行局向该乡政府所在的县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扣划该乡政府的经费29.8万元。通知下达后,该财政局不为所动,新宁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到该财政局协调工作均被拒绝。

  2017年7月5日,新宁法院执行法官再次来到该财政局要求其协助执行,该财政局仍以各种借口推脱,新宁法院遂作出对该财政局罚款50万元的决定,并即刻通知该财政局账户的开户银行予以扣划罚款及赔偿金共计79.8万元。
责任编辑:新宁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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