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新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4-24 15:36:20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觉到新宁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视案件执行情况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诉讼服务热线:0739-4836783

                                   2018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网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 传真:0739-4811523 电话:0739-4811008 邮编: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