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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7-07-05 10:52:54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有效破解执行难题,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       

  第二条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合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机构设置

  (一)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在执行局。

  (二)执行指挥中心相关职能由执行局执行综合内勤履行,设执行指挥中心主任一名。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二)负责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三)负责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案件会商;法院与法院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    

  (四)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五)负责决策分析;

  (六)负责排查执行案件异常情况并告知承办人;

  (七)负责筛查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    

  (八)负责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    

  (九)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续管理;    

  (十)负责信访案件办理;    

  (十一)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值班时间:值班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实行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共同值班制度。实行值班人员值班和备班岗,若值班岗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须报值班领导同意,由值班领导通知备班岗人员值班。

  (三)值班工作内容: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接收、记录、上报执行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开展执行会商、协调等工作;负责执法记录仪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四)值班纪律: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确保上级法院执行指挥随时检查、随时督促、执行会商、随时处置交办事务,重大案件随时汇报、随时决策;杜绝网络不可达、设备关闭、人员不在岗等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  

  第七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八条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管人员应当定期查询,对于统查有财产线索需核实案件,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后续管理。       

  第九条 畅通接待窗口工作机制,发现有反映承办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及时与承办人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为执行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实行统一登记、个人保管、调剂使用,保管人应当保证设备安全,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对现场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记录执行活动过程中,需将执法视频同步上传至执行指挥中心,对于不能上传的,需及时在执行局内勤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对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一)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院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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