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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作者:杨红霞  发布时间:2018-04-14 12:29:4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党和人民作出庄重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一承诺自作出后,引发了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特别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一时间对于执行工作高度关注。

   从周强院长作出承诺到现在已经过了两年时间,各地人民法院在两年内始终将破解执行难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然而,还是有一部分执行案件当事人认为,所谓“基本解决执行难”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是在搞形式主义。

  有这种想法的同志,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不能准确分辨“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有些甚至简单的认为法院判了我要获得多少赔偿,那么法院就得给我多少,没拿到那么多,就是“执行难”。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到底“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通过名词解释来看看两者之间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的表现在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又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措施不力等,还有就是人民法院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扰执行等一系列情形。这也是破解执行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举一个简单的小例子,甲被乙打了,而乙是一名孤寡老人,无经济来源、无固定资产,日常需要政府救济才能生存。面对这种情况,我相信即使执行法官们使出他们的“洪荒之力”也无法让甲从乙处获得赔偿。

  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前者是有财产,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后者是无财产,那怕执行法官掘地三尺,也只有二两黄泥。

  我们再通过两个现实案例直观的了解一下两种情况的区别。

  原告许某云诉被告许某能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法院判决后,许某能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33万元。其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执行法官的仔细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账户无存款、银行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人在监狱服刑,除了扣划的6360元,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试想一下,面对这么一名被执行人,即是法官们能上天入地,也变不出钱来还债。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再来一个“执行难”典型案例。

杨某在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杨某一直以没钱还、出门躲避等各种方式拒绝偿还其34000元的借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7年底冻结其一笔5万元的国土补偿款,杨某却令其儿子将该笔款项领走。后经法官调解,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然而杨某至今分文未还。杨某是镇人大代表,本该做出表率,却一直隐匿财产,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上的法律义务,后再法院强制拘留措施下,杨某才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这就是因被执行人不配合而造成“执行难”,法院通过执行措施为申请人追回执行款的典型案例。

   近两年来,新宁法院大力推进执行工作,不断强化执行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破解了一大批执行难题。但法院不是银行、不是保险公司。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法院的执行法官只能保证竭尽全力,而能否实现你的债权,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对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因为欠你钱的自始至终都不是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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