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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案宣判
作者:肖时军 李钊  发布时间:2018-08-24 11:42:40 打印 字号: | |
  8月23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平、周某海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据悉,该案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新宁县宣判的首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刘某桔(已判刑)纠集刘某华、刘某康、赵某、刘某、夏某、彭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3支枪支及砍刀等工具,与周某军纠集的周某平、周某海和周某群、李某杰、周某桥、伍某林、周某亮、周某、周某红(均已判刑)发生殴斗。在斗殴过程中,周某、刘某华、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华、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5年9月25日,周某海、周某平和周某亮、周某军、周某群、李某杰、周某桥、伍某海等人手持管制刀具将刘某桔等人的3台小车砸烂,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26885元。此外,周某平还曾因纠纷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新宁县人民法院综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周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海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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