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护您和家人的健康,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疫情期间本院有关诉讼事项告知如下:
1、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本院决定在1月31日至2月底期间的庭审、现场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及现场接访等工作暂缓进行(公告案件除外),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案卷在诉讼服务中心未移送的,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案卷已移交承办法官的,由承办法官负责通知。案件审理具备通过互联网开庭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已通知开庭的,如果必须到庭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拨打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话0739-4811527或联系承办法官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3、诉讼事项:如果当事人愿意调解,建议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网上渠道来提供司法调解服务;也可以使用邮寄等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其他诉讼服务事项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电话咨询或办理。立案、咨询等可拨打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739-4811527。
需要申请立案或上诉的,建议通过邮寄材料或者网上平台(微信小程序“湖南移动微法院”,湖南网上法院http://dzfy.hunan.gov.cn:8000/hunanwsfy/)办理,也可拨打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联系办理。
4、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就执行工作优先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暂缓开展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活动。因情况紧急,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相关工作人员引导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完成。
5、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会选择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平台与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诉讼意见,确保改期案件在疫情控制后保质高效结案。如果确需约见当事人,必须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并在本院指定且基本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场所下进行。
6、疫情防控期间,坚持到本院当面办理业务的,建议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务必戴上医用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监控。疫情防控期间,所有案件均不接受现场旁听,但可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2451)观看庭审直播,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本院将随时根据上级要求与本院实际进行调整和部署。我们也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
特此告知!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