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陈某带着妻子和岳母驾车至新宁县清江桥街上时,因刮到曹某摆在店面前马路边的一把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陈某与肖某刚、肖某枚(曹某的儿女)的打架事件。张某正好到此购物,恰遇陈某等人发生纠纷打成一团,张某见状极力拉架劝阻,纠纷逐渐平息后,张某在打架现场晕倒在地,并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42天后,张某因脑基底节出血并破入脑室导致呼吸系统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2月,张某的两个儿子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张某系因劝架时精神高度集中导致脑动脉血管破裂,劝架过程中的情绪激动可能为动脉破裂的诱因为由,要求陈某、肖某刚、肖某枚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6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上街购物恰遇被告之间发生纠纷和打架,其不顾自己的安危进行劝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肯定和弘扬。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分析,张某本次脑右侧基底节区出血主要为脑动脉自发性破裂导致的颅内出血,张某最后因基底节区出血并破入脑室导致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可以看出张某的死亡后果并不必然是劝架直接造成,而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劝架引起的情绪激动可能为动脉破裂的诱因。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虽不是直接的侵权者,但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有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考虑到张某死亡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及政府的奖励等得到部分保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新宁法院酌情认定参与打架的各方作为受益人各补偿原告30000元的经济损失。肖某刚、肖某枚作为打架一方,明确表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预付的66000元系自愿赔偿或补偿,不要求原告返还,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支持与鼓励。结合全案证据,新宁法院判决:原告因其亲属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准确把握“帝王原则”,让公平诚信永放光芒
不是不能见义,怕的是见义而不勇为。现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了,可是道德观念却越来越淡薄了,听到新闻里说小女孩遭车碾压后经过的很多行人无人救助,倒地老人无人搀扶只有围观等,让人大叹人心不古。而青春蓬勃的大学生看到落水的少年,毫不犹豫的出手相救,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们在歌颂救难者勇气的同时,更要营造一方净土,保留正渐渐消逝的勇气。
本案例基于公平理念,平衡了被侵权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准确把握民法中的“帝王原则”,结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裁判由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避开了将受益人补偿异化为承担责任的危险,裁判结果既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亦有利于形成互助友爱,帮贫救困的和谐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