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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罚款
作者:万卷 杨红霞  发布时间:2020-06-24 11:23:02 打印 字号: | |

“如果再有一次机会,我一定会积极主动履行的,现在我配合执行。”6月22日,被执行人夏某缴纳了执行款与罚款,一脸地懊悔。

申请人李某在2013年6月入职新宁县某金店。在职期间,雇用单位一直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店在李某请假期间多扣除申请人请假工资又没有足额支付李某供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基于上述事由,李某于2019年12月向新宁县人力资源保障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新宁县某金店向申请人李某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及扣发的两天工资共计4千余元。仲裁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

2020年6月2日,李某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手此案后,执行员于6月5日向被执行人新宁县某金店及其经营者夏某送达执行相关文书。取得联系后,夏某再三承诺,马上就来处理。直至6月19日,经执行员多次催促,该执行款仍未到位。

执行员经过走访发现,这家店铺在本地经营多年,店内员工众多,不可能连几千元的履行能力都没有。通过系统分析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夏某名下有6位数的存款,却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6月22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528司惩15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将本案执行案款全数汇至法院执行专户,并主动协商罚款交纳事宜。考虑到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较好,新宁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以示警戒。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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