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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残疾赔偿金算不算共同财产
作者:湖南日报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姚继元  发布时间:2020-10-29 08:04:18 打印 字号: | |

   

    湖南日报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姚继元 

    很多夫妻都认为,婚后谈钱伤感情,却有不少夫妻在离婚时,因财产纠纷耗尽心力。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婚内一方受伤致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分割其残疾赔偿金?10月27日,新宁县人民法院法官虞淇钧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

    2007年,罗某和蒋某香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罗某在外务工时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获得各种赔偿款共32万元,由蒋某香保管。最初几年,蒋某香照顾罗某生活,并支付部分生活开支。后蒋某香回娘家居住,不再对罗某尽扶养义务,并提出离婚。  

    蒋某香没有依约返还罗某的残疾赔偿款,致使双方协议离婚未果。一年前,罗某将蒋某香诉至新宁县人民法院。今年10月19日,法院调解此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某与被告蒋某香离婚;婚生小孩由罗某抚养,蒋某香承担相应抚养费;蒋某香应向罗某返还伤残赔偿款并支付小孩抚养费合计18万元。

    【解读】

    扩大个人财产范围

    保护配偶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已经施行了40年。民法典中婚姻编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有不少改动,既体现了时代特点,又解决了现实问题。”虞淇钧法官指出,现行的《婚姻法》第十八条,只是将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他赔偿或补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则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民法典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包括且不限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原来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均视作个人财产处理,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因工、因伤致残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其正常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虞淇钧表示,上述案例中,原告罗某受伤致残获得的32万元赔偿款,属于罗某一方的财产,所以被告蒋某香不能私自处置。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每个人都想得到幸福,和爱人白头到老。但婚姻的复杂就在于,它是未知和善变的,而法律的存在,保护着我们每个人的权益。”虞淇钧认为,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切实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来源:湖南日报)

 
来源:https://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20-10/29/content_148148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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