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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0-11-06 15:51:17 打印 字号: | |

司法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解决“追不追”的问题

                  ——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审判法院】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文书】[2017]冀0224民初3480号

案例价值

让见义勇为者敢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本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继“扶不扶”“劝不劝”后,又形成了“追不追”的社会话题,社会各界期待人民法院给出明确答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发现违法行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河北法院对传统严格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裁判模式进行适当拓展,承担起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责任,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并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案情摘要

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驾车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张永焕,张永焕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击死亡。经铁路部门认定,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永焕之父张庆福、之子张殿凯于2017年11月30日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振彪赔偿60万余元。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张永焕肇事逃逸属违法行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和张永

焕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2018年2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

裁判要点

1.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审判中作出认定,并予以支持和鼓励。


2.见义勇为致违法犯罪者损害,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依法免除或减轻侵权赔偿责任;不构成上述情形的,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审查处理,但应与普通侵权行为有所区别,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外,见义勇为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素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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