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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成功扣划第一笔理财型商业保险
作者:唐敏  发布时间:2020-11-10 14:45:20 打印 字号: | |

在传统的执行中,人们总觉得保险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因此把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当做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以为把钱买成保险就“万事无忧”,却不知其实理财型保险一样难逃法院的强制执行。119日,新宁法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曾某某所购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款1.5万元,给那些试图通过购买保险逃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新宁法院在执行姚某某与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有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意外的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几份商业保险。经核实,曾某某所购商业保险除一份车险外,其他的均是分红型商业保险,虽然每份保险都办理了抵押贷款,但仍余现金价值1.5万余元。

事实清楚后,执行法官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函请该公司协助提取曾某某名下保险的现金价值。

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从未办理过这样的业务,且商业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提取保险现金价值就会影响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利益。经多次磋商,新宁法院认为曾某某名下的商业保险属于分红型收益保险,根据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的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进行强制执行。

最终,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对曾某某的商业保险办理了退保手续,并提取所有商业保险的剩余价值。对被执行人理财型商业保险财产的查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重拳打击“老赖”提供了一条新的通道。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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