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2023年9月27日,新宁法院参加邵阳中院部署的涉毒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用其身份证在新宁县金石镇某宾馆登记入住509房间。尔后,李某电话邀请吸毒人员唐某、文某、邹某等人前往509房间通过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1月29日,唐某、文某在该宾馆509房被民警当场查获。2023年6月14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该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毒友间为共同享乐而相互容留吸毒、为自己免费吸食而容留他人吸毒、碍于情面而被动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但是不管是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亦不论是有偿或无偿,均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毒品对于个人、家庭、社会都有严重的危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莫让自己陷入毒品的“虚假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