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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新宁法院:异地成功扣回
车辆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唐敏  发布时间:2023-10-19 09:21:35 打印 字号: | |

【优化营商环境】新宁法院:异地成功扣回

车辆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近日,新宁法院执行干警赶赴新化县,对一起涉企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车辆强制异地扣押,为湖南新宁潭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余元,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9日,潭农商银行与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成某将名下的一辆汽车做抵押,向潭农商银行借款17.68万元。借款到期后,成某仅偿还了部分债务,尚余14.85万元未偿还,潭农商银行因此提起诉讼,胜诉后,成某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某玩失踪,并将上述抵押车辆转卖,不知去向。

【执行过程】

2023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潭农商银行提供的该车停放在新化县某镇的线索后,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干警赶赴新化县。

 

异地执行风险大,不可测的因素多。到达目的地后,执行干警找到了抵押车辆和买受人伍某,在向伍某说明来意后,遭到了伍某的强烈反抗,其试图联合同村的亲朋好友阻拦执行人员扣押车辆,并用其他车辆堵住进出村院的唯一路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面对伍某等人的妨碍行为,执行法官立即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出警协助。在民警的配合下,执行法官向伍某和当地群众耐心地阐明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晓以利害,最终伍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事后,新宁法院考虑到伍某系购买抵押车的受害人,对于妨碍执法又是初犯,且最后主动配合法院扣押车辆,对于伍某妨碍执法的行为,决定不予追究。

近年来,新宁法院不断加大涉企纠纷执行力度,努力使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转化为现实权益,坚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法官提醒

购买抵押车辆有风险,买前需三思:设有抵押权车辆未经抵押人同意,车辆不能过户,且随时面临因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被强制执行,导致车去财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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