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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调解涉企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虞淇钧  发布时间:2023-10-27 08:11: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金额高达一千万余元的涉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实现了涉企案件高效灵活处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大的司法助力。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湖南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崀山某旅游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湖南某建设公司承包被告崀山某旅游公司某旅游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合同签订后,湖南某建设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9月工程竣工。由于原、被告对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工期,以及是否按图施工等问题产生争议,后经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协调,仍未形成统一结算依据。为此,崀山某旅游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停止支付,湖南某建设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崀山某旅游公司则抗辩应由湖南某建设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调解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原告所诉请的工程款是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二、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支付数额是否准确;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否在工程结算时主张抵扣;四、质保金是否已符合退还条件。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崀山某旅游公司系本土骨干旅游企业,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新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平等保护各方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认真阅卷,详细审查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并针对双方企业的具体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先引导并指引当事人双方抛开争议只就工程中的相关事实进行对审,在此基础上再提炼争议,形成共识。但经双方对审后,仍然不能明晰相关案件事实。对此,法院果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将有争议部分工程一并鉴定,但应予以分列。经鉴定,工程价款为1900余万元,但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多处异议,考虑异议有其合理性,法院通知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没有立马作出裁判,依然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入手,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工程款金额及双方认可的实际施工量等因素,综合考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的差异性,以及当事人举证的难易度,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剖析,找出症结所在,使得原、被告对本次鉴定意见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从而促使和解的可能性大大提升。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维持工程现状,确定总工程款为1700余万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300余万元工程款,确定了被告尚应支付400余万元工程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案件中,鉴定人对工程性质及计价依据出具的意见或建议,仅系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并非一律应予采信,否则可能造成“以鉴代审”,损害司法公信力。该案注重划分审判权与鉴定权边界,未直接将鉴定人对工程计价的建议作为定案依据,而是全面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将能动司法向鉴前鉴后延伸,对鉴定人的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准确判定鉴定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依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既要防止偏离案件事实唯鉴定意见为标准,又要避免淡化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片面强调司法功能,以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该案有效避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易发生的“以鉴代审”现象,既保障了司法鉴定程序正义及其权威性,又避免了对工程进行破坏性寻证可能造成的扩大损害。

新宁法院持续加大针对涉企利益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丰富相关举措,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水平,推进涉企利益纠纷案件高质量办理,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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