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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解达成协议又起诉撤销,法院怎么判?
作者:沈郁凝  发布时间:2023-12-08 15:21: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宁法院审结一起请求撤销已生效调解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原告某农庄及陈某与被告黄某等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不符合可撤销的情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新宁县某农庄系陈某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6月,陈某与黄某等人签订《关于承租某洞的开发经营合同》,约定黄某等人洞及洞内外设施租给陈某,租期40年,租金按年支付。同年7月,陈某又与新宁县靖位乡某村村村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某洞附近的某块粮田租给陈做农家乐,租期与某洞经营合同租期一致,租金为四十年共1000元,当天陈支付了1000元的租金。在”租用一年后,陈未再支付租金,合同就此终止。认为粮田的租用协议仍然有效,遂继续在该土地上经营农庄。双方为此事发生矛盾。2022年7月,黄某等人对陈某在该粮田上修建的设备打砸破坏。2022年8月,经政府部门主持调解,陈某与黄某等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陈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作出对黄等人打砸自己所建设施一事,表示不予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此后,陈某认为该协议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陈某作为某农庄的投资人,能够代表农庄,同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政府部门主持下与黄某等人达成协议,明确表示不予追究损失,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同时,陈某虽然主张在签订该调解协议时受到胁迫自己处于危困状态,非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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