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诉请返还为维系婚外同居关系而赠与的钱财?法院判了!
作者:唐小冬  发布时间:2023-12-08 15:30: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要求返还婚外同居生活期间赠与钱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王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王某在湖南做生意瞒着林某与肖某(女)同居生活,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肖某转账59万余元。2022年林某发现王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生意获得收入赠送给肖某,向法院诉请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肖某返还赠与款项经判决,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59万余元赠与肖某侵害了林某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鉴于王某与林某已离婚,则肖某应向林某返还59万余元的一半,即29万余元。此后,2023年王某基于上述判决,认为肖某也应向自己返还剩余的29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向其返还余下的2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做生意获得的59万余元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肖某,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林某在提起诉讼时已经与王某离婚,双方财产共同共有的情形已经消失,王某、林某各享有59万余元的二分之一29万余元的所有权,因此林某有权要求肖某返还其享有所有权的29万余元,但是不能据此得出王某有权要求肖某返还余下29万余元的结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配偶的成年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互相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为了达到取悦肖某,维持与肖某的同居关系之目的,向肖某赠送个人所有的财产29万余元,此种给付明显基于不法原因。我国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而禁止从事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因此对王某基于不法原因将个人财产赠送给肖某后,又要求肖某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宁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 传真:0739-4811523 电话:0739-4811008 邮编: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