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阿红和阿燕系朋友关系,阿燕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5月向阿红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两个月,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借款后,阿燕从2021年6月开始每月向阿红如约支付利息1000元,至2023年8月,阿燕共向阿红支付款项33000元。因阿燕从2023年9月起未再还款,阿红诉至法院要求阿燕返还剩余的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阿燕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按照法律允许的利率标准,阿燕已经多支付了10000余元,多支付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要求阿红予以返还。审理过程中,阿红再三强调阿燕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自愿给付行为。
法院调解
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进行清算,并充分进行释法析理,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应该按照统一标准收取,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充分沟通之后,双方确认借款已全部清偿并放弃各自全部诉讼请求、反诉请求,该案以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圆满化解了一起因高利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通过本次诉讼给自己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课。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给付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出借人不能一味追求高利息而出借款项,应注意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对于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时,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所以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借贷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借款本金及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借款人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