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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作者:杨丽莉  发布时间:2024-03-06 09:42:55 打印 字号: | |


“多亏法官给我们做调解,这事牵扯我们太多心力了,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近日,新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真正为当事人解决揪心事,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李某某与肖某某系亲戚关系。2017年5月,李某某、肖某某及案外人李某良三人各出资15万元共同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资金由李某良管理,生产操作由肖某某负责,总账目交由李某某管理,盈亏由三人平均分配及承担。同年6月,李某良退出经营,由李某某与肖某某继续经营,后二人关系破裂导致合伙终止,但由于合伙账目不全,且双方在合伙关系中已丧失互信基础,二人对清算事项一直难以达成一致,合伙财产的分割、合伙利润的分配及厘清合伙债务均面临困境。李某某将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及共同清偿债务。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后,前期组织双方进行对账,了解各方对案涉账目凭据的认可程度,又本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初心和将案件化解在源头的决心,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分析案件利弊,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合伙关系,肖某某自愿补偿李某某相应数额款项,李某某则自愿偿还对外所负合伙债务。至此,该起合伙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关系既具有合同特征,也具有极强的人合性特征。实践中,个人合伙纠纷往往起于合伙人之间关系破裂、人合性丧失,一方面合伙人对清算事项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存在合伙账目不全以及一方如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则无从得知个人合伙财产状况,导致合伙终止之后在对合伙财产分割、合伙利润分配进行清算时陷入困境。因此,法官建议合伙人应积极参与合伙事务,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规范记载账目、及时审计、做好监督。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京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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