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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开庭丨有偿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法院判了!
作者:王宁 谢青  发布时间:2024-05-17 17:10: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有偿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案。案件由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又如担任审判长,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龙武陵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手机上使用“飞机”APP时看到使用银行卡帮忙转账能够获利的广告信息,后李某在该APP中与发布广告的人取得联系并称自己能够提供银行卡帮其转账,对方告知李某需要转账的资金为网络赌博资金并承诺支付其转账金额0.2%的好处费。后李某使用自己的某银行银行卡在电脑上插入“U”盾帮对方进行收款,并转入对方指定银行账户。


2023年11月,李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查,截止案发,李某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350余万元,李某因此非法获利4800元。李某涉案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起,致使受害人刘某被诈骗8000余元,该款以由李某父亲代为退赔。





法院判决

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涉案金额800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退赔并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网络赌博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随之而来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案件也日益增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予以转移,并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收取好处费,将受到刑事处罚。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不得出租、出售、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网银U盾,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举报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明知行为人欲通过非法手段转移犯罪所得,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京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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