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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投资人投资后出现亏损承担其损失,该承诺是否需要履行?法院判了!
作者:杨将凝  发布时间:2024-05-31 16:06:48 打印 字号: | |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男子承诺朋友

投资后如出现亏损

由其赔偿损失

该承诺是否需要履行?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夫妻二人与宛某、姚某夫妻系朋友关系。2018年,宛某向李某夫妇介绍其表弟郭某投资的某理疗器械生意周期短利润高,并承诺李某夫妇投资后如出现亏损由其赔偿损失。李某夫妇心动,遂于2018年11月分三次向姚某、宛某银行转账累计35万元。此后,李某夫妇多次向宛某催收利润和投资款,均未果。


2019年5月,宛某、姚某办理离婚登记。2020年,郭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宛某作为被害人之一,被认定损失金额140万余元。2021年,李某多次向宛某催收,宛某支付300元后承诺会想办法偿还该款。因宛某始终未予偿还,李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宛某在李某夫妇转账时作出承诺,若本次投资亏损则由其赔偿,该意思表示可视为宛某愿为李某夫妇的资金安全提供保证责任担保,以保证李某夫妇利益不受损害,因此,本案系保证合同法律关系。郭某现已认定犯集资诈骗罪,故李某夫妇投资获利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其以当初宛某的承诺来主张宛某返还投资款项,符合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


虽然案涉款项发生在宛某、姚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中部分转账是通过姚某账号再转给郭某,但该笔款项并未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姚某亦未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李某夫妇也从未向姚某催收过,因此,李某夫妇要求案涉款项由姚某共同偿还,于法无据。最终,综合考虑该案偿还情况以及利息约定情况等多重因素,法院判决宛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李某夫妇投资款3497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喜欢随意作出口头承诺,觉得口头承诺只是说说而已,不必当真,又不用负责,殊不知口头承诺亦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需受承诺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信守承诺是社会交往、商业合作以及人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做到信守承诺,创造一个诚实守信,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京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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