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债务人去世,欠的钱谁来还?法院判了!
作者:王宁 杨将凝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0:34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债务人如果死亡呢?

是“人死债消”,

还是“父债子偿”?



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封某与某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合同另约定,每月21日为约定还款日;如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继承人如继承借款人遗产,则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有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费用的义务;如继承人未履行前述义务,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采取相关措施。


此后,2022年7月25日,封某在某村镇银行贷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7月24日。2023年7月,封某在到期日前偿还了该笔贷款后,又于2023年7月24日重新贷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24年7月24日。2023年11月,封某因病去世。因封某离世,贷款本息连续多月未予偿还,某村镇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封某继承人提前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中查明,封某父母已死亡多年,封某与其妻子于2009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封某之子小封系封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已查明封某的遗产为位于某地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小封未作出放弃对封某遗产继承的申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封某生前与某村镇银行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某村镇银行依约向封某发放了贷款,封某应当按约归还贷款本息。


现封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小封未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也未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费用,某村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案涉贷款提前到期,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最后,综合本案的实际清偿情况以及利息计算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封在规定期限内以继承封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某村镇银行贷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两种说法并不绝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义务。一方面,如果债务人无遗产可供继承或继承人对遗产放弃继承的,则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继承人无需负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有遗产且继承人愿意继承的,则继承人应当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最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京晟

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 传真:0739-4811523 电话:0739-4811008 邮编:42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