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期间,遇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生产附属设备设施予以征收时,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能否获得部分征收补偿款?
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导向,成功调解一起涉及74户农户、4个村民小组和1家养殖企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实现了诉源治理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结合。
新宁县回龙镇扶夷村辖区内的4个村民小组及有关承包户将土地出租给新宁县某牧业开发公司,作为发展家禽、家畜、渔业等生产示范基地,土地租赁期限30年。双方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可继续承租,不继续承租或企业破产,则企业的房屋等基础设施归出租农户所有。后因白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某牧业开发公司与新宁县国土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获得补偿款共2000余万元。
前述租赁期内,因合同中约定企业出现破产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租情形下企业基础设施归农户所有,出租方农户遂认为企业已不再继续经营,相关基础设施补偿款理应归其所有,故要求分得50%的征收补偿款。承租方某牧业开发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支付了三十年租金,且并未出现合同约定的破产及合同到期不继续承租的情形,其不应向村民小组及农户分配征收补偿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镇两级组织主持多次调解未果,引发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涉群体性纠纷,加上双方积怨已久,矛盾颇深,处理不慎极有可能扩大群体矛盾并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对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合理利用,以及企业生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能否妥善处理好这起群体性纠纷,直接考验法院定分止争和化解群体矛盾的能力。为此,承办该案的姚继元法官认为单纯以一纸判决来处理案涉纠纷并不是最优解决方案,从源头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才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姚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和“息诉宁人”的司法理念,积极与双方沟通,多次组织双方并积极邀请基层政府及组织参与调解,从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合同履行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等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双方剖析案情,动员双方换位思考,分析利弊。最终,双方以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企业自愿补偿农户110万元而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双方共赢的结果,也为企业日后发展及对土地的合理利用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新宁法院始终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司法诉求,以实质性化解矛盾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司法调解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以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的方式确保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