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但总有一些人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近日,新宁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2021年8月,被告某装饰公司与原告某机电公司签订《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机电公司为装饰公司安装家用中央空调系统,经结算,某装饰公司欠付货款13400元。2021年10月,被告某装饰公司因承接装修工程又多次从原告某机电公司购入设备,其公司股东对销售单上价款进行了确认并签字,但被告某装饰公司却未依约及时足额付款,两次共计欠付货款64890元。经机电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某装饰公司法人代表委托案外人支付了1万元货款,同时出具了一份金额为54890元的欠条,承诺在2022年3月前付清。后剩余款项被告未按约偿还,多次催讨无果后,某机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装饰公司因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及该公司新办公室中央空调工程需要购买空调,多次从某机电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挂式空调或风管机,某机电公司依约向某装饰公司交付了标的物,两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逾期付款,其行为违约,被告无故未到庭,原告提交证据客观真实。法院依法判决,某装饰公司应向某机电公司支付货款54890元及相应利息。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经营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基石,是评价营商环境好坏的风向标。新宁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领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强化契约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账款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信利益,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